由于机构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职能有所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文件规定,经审查确认,我县下列单位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现将名单进行公告。
未经公告的任何单位、组织、机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县司法局法治政府建设科投诉(投诉电话:0874—5121147)。
过去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废止,以本公告为准。
会泽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